答复:1、新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