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请问关联方之间,总部设在境外,中国是独资子公司,子公司从总部采购大量的配件,没有合同,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记得有文件说关联方之间没有合同的购销业务可以不交印花税。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独资子公司应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与总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如果你公司购销合同印花税已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则应按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05]189号)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