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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08-29   [来源]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上海一有限公司在大连设立分公司,税务登记时要求区分是否是独立核算,我在新的所得税法中没有找到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名词。它们在纳税方面有什么区别?另外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中说的分支机构是不是包含分公司?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不是按这个文件规定的方式缴纳? 

  答复: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以是否独立核算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企业和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中的分支机构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据此,你公司所设立的分公司应在大连就地预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方式请参阅《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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