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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中相关问题如何认定的通知
2008-08-18   [来源]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大残联发〔2008〕30号

各区市县残联:
  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已在全市范围内陆续推开,广大工作人员顽强克服了人员少、工作量大、工作条件艰苦等诸多困难,各地保障金年审工作均取得了可喜成绩,为全市首次全面推行保障金代征代扣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为更好的开展保障金年审工作,统一认识,现就年审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如何认定作如下通知:

  一、 年审时间的延长
  残联各审核点审核期延长至9月30日,对外资企业审核期延长至11月30日。
  9月30日后,各审核点撤回残联劳服所,外资企业需到所对应的残联劳服所办理年审。

  二、年审程序的简化
  用人单位须携带上一年度工资手册或10月份会计凭证(不需要携带全年的会计凭证、简化手续以减轻用人单位申报负担)。如果上一年度企业月职工数变动比较大,则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1-12月份职工人数明细表,核出月平均职工数后将职工人数明细表留底备查。

  三、审核、征缴对象的认定
  1、为保证审、缴工作的统一,各审核点在审核时,要首先确定用人单位的报税地区,严格按照《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中规定的“市财政拨款单位、市地税直属局、保税区地税局及高新园区地税局管辖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审核。”的原则进行审核,不应超范围年审。
  2、接受垂直领导的、非独立法人的下属单位,可由集团统一年审,并为其下属单位开具已审缴证明。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年审、征缴对象,个体工商户不作为年审对象,福利企业必须参加年审,但不作为征缴对象。
  4、遭遇特大自然灾害、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企业,可提出延期缴纳申请,申请时企业须提供申请书和相关财务报表,经区市县残联劳服所上报市残联就业中心,经市残联、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延期缴纳。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下岗再就业人员成立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审核确定后可暂不征收保障金。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界定
  1、关于劳务工的认定:劳务工(即被派遣劳动者)在被派遣期限内计入用工单位(即被派往单位)职工总数。劳务公司年审时须提供派遣单位、派遣人员明细表,加盖公章留存。
  2、建筑企业职工人数的认定按照培训会上金州模式认定:土建定量为每平方米4个工,实际按机械化程度而定可认定为每平方米3个工左右。以年建筑工程面积1万平方米为例,日平均用工总数应为(10000平方米×4个工)÷261天≈153个工。
  3、退休返聘人员的认定:根据大政办发[103]号文件关于在职职工总数的界定,计入职工总数。

  五、已安排残疾职工的界定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中已经对“已安排残疾职工”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享有平等工资、福利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1、持有工伤证、伤残军人证者须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后,可算作已安置残疾职工。
  2、企业原有职工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但未办理《中华人民国和国残疾人证》的,办证以后可算作2007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3、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
  4、企业原在职残疾人职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但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交社会保险后,可计入已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北三市等地因整个地区确实交不了社会保险的单位,如果有在职残疾人工资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可计入已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5、企业原有职工为精神病患者的,须尽快办证,办证确实存在困难的,须持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经审核后,可计入已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6、各区市县残联应加大办理残疾人证力度,随来随办,态度积极。对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可上门办证。

  六、关于追缴问题的解释
  对1994年到2006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今年暂不追缴。

  七、关于退费问题的解释
  对因重收、多收而须退费的,待征缴期结束后返还。

  八、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问题
  各区市县应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各种类型的残疾人用工洽谈会,加大残疾人就业安置力度。
  年审工作中相关问题的解决,应充分考虑召开奥运会的大背景,以长远的、发展的思维,团结一致,本着有利于残疾人就业、有利于保障金征收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的范围内,在适当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条件下,认真做好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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