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计税依据 税额计算为: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大小确定;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营业税税收优惠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仅限于个人),免征营业税。大地税函[2005]109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调整到每月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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