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其他减免营业税的规定
◆ 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减免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个人转让著作权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2号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27号
◆ “巾帼销售员”代销日用品取得的手续费
关于“巾帼销售员”代销日用品取得的手续费税收优惠问题对“巾帼销售员”代销居民日用消费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
摘自辽宁省妇联、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等 辽妇发字[1998]17号
◆ 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1、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2、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3、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地方省级政府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5、施行时间自发布之日起。
摘自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地方税务局 大财税字[1999]380号
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执行时间自2001年1月1日起。
摘自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财税字[2001]262号
◆ 经营性公墓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1]203号
17.2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
◆ 严重自然灾害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所字(1994)114号
◆ 综合利用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1986年11月修订)
1、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如:
(1)煤矿回收的硫铁矿、硫精矿、铝钒土、耐火粘土、瓦斯、五氧化三钒,褐煤蜡、腐植酸、高岭土、膨润土、煤精、琥珀、石墨、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等;
(2)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等,有色矿山回收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和利用尾矿回收的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钼精矿、铋精矿、锡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稀土精矿、铜(铅、锌、镍)精矿含金、银等;
(3)黑色多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钒、钛、铌、稀土等,黑色矿山,黄金矿山回收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精矿等。
(4)硫铁矿、磷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如金、碘、稀土等。
2、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如:
(1)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陶粒、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树脂和橡 胶填料等产品;
(2)烧煤锅炉的干粉煤灰、炉底渣、湿法冶金炉滤渣、废催化剂、蒸馏釜残渣、高岭土废渣中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建材产品(不包括高炉水渣)、利用含铁尘泥生产的产品;
(3)利用硫铁矿渣、磷石膏、电石渣、磷肥废渣、纯碱废渣、铬渣、总溶剂渣等生产的产品,如建筑材料、纯碱、烧碱、砖、肥料、饲料等;
(4)原油、天然气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炼油厂在废渣中提取的环烷酸和杂酚,尾气中提取的轻烃等,利用伴生卤水提取的稀有金属;
(5)利用蔗渣、甜菜渣、湿滤泥、废糖蜜、湿废丝等生产的造纸原料、纤维板、碎粒板、酒精、溶剂、醋酸、味精、酵母、浓缩饲料、干粕饲料、柠檬酸的发酵原料等产品;
(6)利用铝氧厂赤泥、发电厂液态渣、纸厂白泥、油页岩厂页岩干馏渣生产的水泥等产品;
(7)利用制革废渣、废革屑、猪毛、羊毛、胶肉等生产的油脂、铬化物、蛋白饲料、再生革及其他工业原料等产品。
3、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如:
(1)利用化纤废水、浆粕白水、浆粕黑液、纸浆废液、洗毛污水、印染废水、焦化废水、有机及高浓度的废液等生产的锌、纤维、碱、羊毛脂、泵用PVP、硫化钠、亚硫酸钠等化工产品;
(2)利用制盐液生产的化工产品,如氯化钾、工业溴、氯化镁、无水硝、四溴乙烷等;
(3)利用化工废水(液)回收生产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4、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如:
(1)从转炉、铁合金炉中回收的可燃气体以及回收的焦炉、高炉放散的可燃气体生产的产品;
(2)用煤气、焙烧窑、空气分离、冶金废气、磷肥生产中含氟废气、合成氨的弛放气及天然气、硫酸、硝酸、黄磷等生产的尾气生产的硫、二氧化碳气体、冷凝物(焦油、酒精)、惰性气体、氟硅酸钠、冰晶石、氢、氧、硫铵、亚硫酸铵、硝酸钠、亚硝酸钠、草酸等。
5、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煤矸石、石煤等)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6、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
7、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所字(1994)114号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上述所说的“主要原料”是指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在进行生产的产品中占到30%以上(包括30%)。30%的比例可按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实物量来计算,也可按价值量计算。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1997]69号
◆ 发展第三产业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项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税所字(1994)114号
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创建的企业。对翻牌合并、分劈、改组、联营、废业后重建的企业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所字[1994]147号
◆ 为培育和发展大连北方粮食交易市场,对进场入市的会员单位,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3年。
凡有经济效益的会员单位,可按其实现销售额的3‰提取销售费作为奖金,并可计入成本。
摘自大政办发[1997]122号
◆ 政府性基金(收费)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执行时间自1996年1月1日起。
摘自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税务局 大财税字(1997)89号
◆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
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根据“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全氢泾关厂计划已经“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从1999年开始组织实施。经国家环保总局招标而关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企业可以获得多边基金的赠款。根据“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化工行业淘汰计划的要求,有关企业获得的赠款应用于关闭生产线的利润损失、人员安置补偿和拆除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所转[2000]32号
◆ 出口商品贴息
为配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将继续实行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政策。为配合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企业2000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税局 大财税字[2000]168号
◆ 弛名商标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企业,要按中国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产品销售额的1‰提取奖金,并允许税前扣除。提取的奖金除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外,还可作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基础性工作投入。对同时获得辽宁名牌产品或辽宁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只能执行一项奖励政策。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所转[2001]54号
◆ 税前扣除的捐赠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全额扣除。
执行时间自2000年1月1日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30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执行时间自2000年10月1日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0)97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执行时间自2001年7月1日起。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103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1]9号
◆ 林业税收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财税字[2001]360号
◆ 减免税期限界定
涉及到减免税起止年限有“自投产年度起、开业之日起、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免所得税×年”等多种表述方法,为统一政策,便于掌握,现对上述不同表述方法统一解释为:减免税期限的起点为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之月份,所谓减免税一年、二年……是指从取得销售(营业)收入之月份起满十二个月、二十四个月……。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所字(1994)147号
◆ 同时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的处理
关于一个企业同时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的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多项政策累加执行。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所字(1994)216号
17.3其他房产税规定
◆ 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减免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辽宁省规定的其他减免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 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减免
座落在城镇街道两侧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平方米的自有自用的临时性摊亭免征房产税。
因进行大修,停止使用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因毁损不堪或有倒塌危险,而停止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因进行大修,停止使用在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因毁损不堪或有倒塌危险,而停止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座落在城镇街道两侧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十五平方米的自有自用的临时性摊亭免征房产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 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
房产税属于财产税性质的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但为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
摘自(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地下人防设施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可凭当地人防部门发给的证明,确属人防设施的(不分用途),暂不征收房产税。
摘自辽宁省税务局 (1986)辽税政四字第677号
◆ 停止使用的危房险房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
◆ 抢险救灾专用房产
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7)财税地字第007号文
17.4其他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 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减免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辽宁省规定的其他减免
经批准开山镇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省税务局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分别免征土地使用税十年和五年。
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党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单位、个人举办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光荣院自用的土地;
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摘自《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特殊用地
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
使用地下人防工程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出租给本单位职工的住宅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政府 大政发(1989)161号文件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89)国税地字第014号文件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89)国税地字第123号文件
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煤炭企业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煤炭企业的报废矿井占地,经煤炭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89)国税地字第122号文件
对采区内的运矿及达岩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生产区内的运矿及送岩公路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目前企业的实际困难,可暂缓征收。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89)国税地字第141号文件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89)国税地字第032号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优惠政策:
1、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5)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账篷等用地。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89)国税地字第088号文件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优惠政策:
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油发(1990)3号文件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0)853号文件
凡在我市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沿街临时收费的停车场,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地字(1990)423号文件
凡在大连市征收土地使用税范围内街道两旁临时占地的摊亭、摊点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地字(1990)423号
对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企业所有场地集资建楼,产权归己的楼房占地其房屋产权既归个人所有,对房屋所占土地可比照个人所有的住宅及院落占地的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政四字(1990)289号文件
对盐滩内的道路(含铁路)、泵站、休息室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辽宁省税务局 辽税政四字(1990)177号文件
对矿山在排土场内所建的足球场等占地,可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地字(1991)354号文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利用民防工程和设施设备所收取的平战结合使用费,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预算外收入调节基金。民防工程地面伪装设施开发,免缴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费。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法转(2001)49号
17.5其他减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
◆ 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减免
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 辽宁省规定的其他减免
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自行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公园、水库以及其他游览区出租的载重量在一吨以下(含一吨)的游艺船(艇)免纳车船使用税。
残疾人员专用的车辆;
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
市内公共电车(含有轨和无轨)、汽车(不含出租的)。
摘自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
◆ 大连市规定的其他减免
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翻斗车、养殖船和游览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喷油车、工程救险车、有轨电车;专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港作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船舶);装有特殊机械的在港区内或航道上从事码头修筑、航道疏浚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工程船,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免征车船使用税。
经交通管理部门证明报废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各种非机动车,暂缓缴纳车船使用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部分事业经费的单位自有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为邮政专业服务的车、船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辽宁省税务局 (1986)辽税政四字第646号
◆ 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均按本办法由海关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因此,《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6)财税地字第011号文件
◆ 残疾人特制的车辆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
◆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
◆ 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
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6)财税地字第011号文件
◆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
◆ 公交车辆
对市内公共电(汽)车公司的车辆,用于市内运营的公共电(汽)车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辽宁省税务局 (1987)辽税政四字第202号文
◆ 疗养院自用的车船
对疗养院自用的车船,一律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政三字(1987)35号文件
◆ 其他特种车辆
凡环卫环保部门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医药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民政部门的殡仪车;公安部门的勘察车、交通监理车等,不论是否收费,均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政字(1987)214号文件
从一九八七年起,对手推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胶轮车,不论其用途如何,一律暂缓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政字(1987)35号文件
工程救险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按规定安装专用报警灯和音响器的专用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政三字(1988)91号文件
◆ 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单位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
关于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局及市统一公司)自有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或按照国家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管理费作为经费的,均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政三字(1987)333号文件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3年后应按规定征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可比照房产税的免税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地税三字(1987)138号文件
◆ 城镇居民委员会
城镇居民委员会的车船,用于办公或公务的,比照国家机关的办公或公务用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税政字(1987)35号文件
17.6其他减免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7.7其他减免印花税
◆ 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的其他减免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施行细则》
◆ 微利、亏损企业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件
◆ 出租汽车行业
为照顾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出租汽车承包租赁合同”类印花税。
摘自大连市地税局 大地税函(2001)152号文件
◆ 记载资金的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1994年1月1日以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就其增加部分贴花;对启用的新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免贴印花;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规定贴花。
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经营期已不足三年的企业,应在经营期内贴足印花。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095号文件
◆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各省(区、市)电信公司的资金账簿,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上移的资金,凡在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对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对上述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227号
17.8其他减免城建税
◆ 外资企业
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5)财税字第069号文件
◆ 减、免、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情况
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纳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的,故不应予以减免税。但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
依照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减征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已缴入库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规定办理退税时,同时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退税。
摘自辽宁省税务局 (1985)辽税政四字第87号文件
根据税法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需要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办理减免税,如果生产高税率产品的少数企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批,可予减免税照顾。
摘自辽宁省政府 辽政发[1985]146号文件
对由于减免流转税而发生退税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在退还流转税的同时,凭有关税务机关的退税证明退还已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征收流转税后,财政予以返还的,税务机关不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辽宁省地税局 辽地税函(2001)384号文件
关于流转税的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均未做出对随之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返、退的规定。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在流转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的办法后,对已随之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予返退,对上述流转税应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尚未缴纳的,不论已纳的流转税是否返、退均应按规定征收入库。
摘自大连市地税局 大地税二(1996)54号文件
凡已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不再随之减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若有政策性减免及对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的,需单独报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由市局审批。
摘自大连市地税局 大地税发(1997)60号文件
17.9其他减免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对农业、乡镇企业,由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费附加。因此对缴纳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摘自《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 减、免、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情况
对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86)财税字第120号
17.10其他屠宰税的规定
◆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税项目。
摘自辽宁省政府 《辽宁省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
◆ 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屠宰牲畜慰问军烈属的;
单位或个人屠宰的牲畜,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禁止出售和食用的;
摘自大连市政府 《大连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
◆ 牲畜因病、伤致死或因病、伤而屠宰的;
单位或个人将痘猪和失去繁殖能力的种猪、母猪屠宰后焚毁掩埋或者制成肥料的。
摘自大连市税务局 大地税字(1988)215号文件
17.11其他减免契税的规定
◆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摘自辽宁省政府 辽政办发[1999]61号
◆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摘自辽宁省政府 辽政办发[1999]61号
◆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酌情给予免征或减征契税。
摘自辽宁省政府 辽政办发[1999]61号
◆ 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外国驻辽宁省的外交机构及其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摘自辽宁省政府 辽政办发[1999]61号
◆ 离婚后房屋产权
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391号
◆ 卖旧房买新房抵扣契税
夫妻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土地、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均拥有房屋产权。因此,新购房屋的产权人为夫妻中的一方,所卖的旧房产权人为夫妻中的另一方,可视为同一产权人,享受抵扣政策。
按份共有的房屋的土地、房屋。土地、房屋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按份共有的,无论买新房和卖旧房的双方产权人(限定在共有人之内)是否一致,应按买房人所占份额享受抵扣政策。
摘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农转[2001]46号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摘自辽宁省政府 辽政办发[1999]61号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建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全额免征契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缴纳的契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56号
◆ 中国联通重组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组建过程中,承受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转让的部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在该公司成为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后,其下属各分公司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是根据工商变更登记而进行的相关变更登记,不发生权属转移,不涉及契税问题。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689号
17.12其他减免农业税的规定
◆ 新开垦的生荒地
对新开垦的生荒地免农业税三年,从第四年起征税;对熟荒地免税一年,从第二年起征税。
摘自辽宁省财政厅 (63)财农字第1161号
◆ 福利部门
农村敬老院为维持老人生活和其它福利事业所耕种的土地免农业税。
摘自辽宁省财政厅 (63)财农字第1579号
◆ 封山育林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计税土地进行封山育林(包括种植海防林、防风林)的免征农业税。
摘自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62)财黄字第758号
◆ 轮歇地
在有轮歇习惯的地区,轮歇年内的计税面积免税。对没有耕种价值的土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免农业税。
摘自辽宁省财政厅 (63)财农字第1161号
◆ 遭受自然灾害歉收
纳税人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歉收程度,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 农民建房
农民建房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土地免征农业税。
摘自辽宁省财政厅 (63)财农字第1161号
◆ 水冲沙压地
关于水冲沙压优惠政策水冲沙压致使地板消失的土地,当年按灾欠减免对待,下一年按照减免税程序办理免税。
摘自辽宁省财政厅 (63)财农字第1579号
◆ 清除套堤和民堤
关于因清除套堤和民堤,造成耕地已毁的据实免征农业税。
摘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1995)96号
◆ 良种示范繁殖场
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凡良种繁殖面积占农场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26号
◆ 发展棚菜生产
对房屋院落内种植的棚菜减半征税;在非耕地上造地发展棚莱生产的农户,头二年免税,从第三年起征税。在新发展棚菜的耕地上新发展棚菜生产的农户,当年免税,从第二年起征税,免税年限均以户为单位连续计算。
摘自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辽地税农(1996)121号
17.13其他减免农业特产税的规定
◆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免农业特产税。
摘自国务院令第143号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17.14其它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 农村居民搬迁占用耕地
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

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的,其超过部分应照征耕地占用税。
摘自财政部 [1987]财农字第316号
◆ 临时占用耕地
临时占用耕地征税问题,应视占用时间长短区别对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的,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摘自财政部 [1987]财农字第316号
◆ 三资企业占用耕地
根据耕地占用税现行政策规定,对“三资”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三资”企业兴建旅游、服务等设施,包括旅行社、旅游服务公司、旅游车、船公司、饭店(宾馆、酒店、旅店)、度假村、游乐场、球场、俱乐部、游泳池、浴池、餐馆、歌舞厅、理发美容店、照相馆等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摘自财政部 [1993]财农字第59号
◆ 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摘自国务院 (94)国务院令第143号
◆ 苗木、花卉生产中本单位自产自用不进行销售的,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摘自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辽财税字[1995]第296号
◆ 凡是购买水产苗种从事养殖生产的,一律免征收购环节苗种农业特产税,而从事水产品苗种经营的应照章纳税。
摘自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农[1999]199号
◆ 临时占用耕地
根据现行有关对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政策规定,对因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时间超过一年,或占用时间虽不超过一年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适用税率按公路建设用地的税额征收标准执行。对占用时间不超过一年且能恢复耕种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142号
◆ 经国家批准征用的计税土地,已进行基本建设的免征农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10号